天长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补偿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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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市直各单位、滁州高新区:

    为持续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提升市场主体满意答复,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补偿机制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文件合同模板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采购人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供应商合法利益受损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二、分类选择合适的补偿机制

    (一)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视情况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约,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取补救措施

    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可允许供应商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合理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换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方式)达到合同约定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支付违约金

    1.采购人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货的,应向供应商偿付。例如:合同总价款的5%

    (2)采购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对供应商偿付。例如: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采购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供应商交付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供应商由此造成的损失。

        2.供应商违约责任

    (1)供应商不能按期交付,或交付不合格从而影响采购人按期正常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向采购人偿付。例如:合同总价款5%

    (2)供应商逾期交付的,应在发货前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采购人仍需求的,供应商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采购人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例如: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四)不可抗力

    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其他内容

    采购人、供应商应当以达到合同目的为出发点,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形暂时不能继续履约的,首先进行补救。本文件第一部分情形出现时,必须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基础,明确标出违约地方,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者补偿。对因采购人违法违规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供应商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举报或者进行诉讼。

     

     

                            天长市财政局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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